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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川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1 浏览量:0 作者:本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成都市川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指导意见》、《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综合部是公司信息公开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真实、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公司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企业或者机构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健全完善涉及信息发布等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司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接收和正式答复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向公司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管理和组织实施公司对外新闻发布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负责资本市场及银行间信息披露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工作;履行公司规定的与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综合部负责公开信息发布,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风控合规部负责公司信息公开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工作。

    第十条  各信息拥有部门负责定期收集、整理本部门应公开的信息,并进行信息定期维护与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执行信息公开,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开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简介、工商注册登记、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等

    (二)可以公开的部分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主营业务

    (三)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信息,负责人薪酬水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四)重要人事变动,重大改制重组结果,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五)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六)公司选聘中介机构的公告和公示信息

    (七)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八)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九)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司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公司信息。

    第十五条  政务、新闻简报类信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国经办〔2021〕90号)执行。

    第十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四)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公司认定的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及社会正常秩序的信息。

    第十七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公司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分管领导确定。

    第十九条 信息主要通过下列渠道主动公开:

    (一)公司(或子公司)门户网站

    (二)公司微信公众号;

    (三)公司年报、宣传册等;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司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二十条  各信息拥有部门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部门制作的信息,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各信息拥有部门依照本办法、《国家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在起草涉及信息发布的文字材料时应标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和公开渠道(第十九条)

    (二)各信息拥有部门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核。

    (三)综合部对送核文稿的程序进行核对,风控合规部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对信息合法性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报请分管领导审定

    (四)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的信息,有关人事任免、党建、纪检工作信息,应报公司董事长审批;涉及公司重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事项,公司招标、比选、采购等相关信息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五)综合部对审核程序完成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

    (六)以上信息公开程序,通过钉钉办公系统填写《信息公开发布申请表》履行信息公开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一条  申请获取公司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公开申请,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的信息内容。

      (三)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性的说明。

    (四)获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二十二条 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四)依据有关规定,不属于公司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综合部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及时整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综合部负责受理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一)不依据程序履行信息公开;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施行。